我投票的「原則」(下) 於是,我個人發明了一種新的「投票制度」,叫「選舉、罷免同時進行制」來作改善今天不正常的民主機制,我總相信,維一要改善民主的弊病,最好的方式,就是「更民主」一點,讓整個民主制度更加的「民主化」。 今天我們的選制,不管是大選區複數投票,還是單一選區兩票制,還是比例代表制,都有一個很大的缺點,就是,沒有「退貨」的權力。 這幾十年來,很多的研究政治的學者,喜歡將「經濟學」帶入研究「政治之中」,叫做「政治經濟學」。假定民主機制,其實就是個「市場」,而民主就人民在各個政黨推薦的「政客」中,包裝、行銷的政客中,以做選擇,將市場買賣的觀念,放到「政治投票」中。不否定今天的民主的「菁英色彩」,只要民主機制,能讓人民有「選擇」的權力,能有在「商品」中挑選的權力,這樣的機制就是民主。 可問題是,這種「買賣」太奇怪了不是?要是照正常的買賣,我到一個商店去買賣,或是業務員上門來買賣,除了「挑選」出商品外,我也可以有「不買」的權力,也就是說,都不合我的「眼」。這時的結果,是店家會想辦法了解我這個顧客的需要,重新的找出適合我的商品,到門推銷的業務也是如此。可面膜是在民主這個市場是這樣的,你要不買,都不喜歡,覺得都是「爛貨」,這「爛貨」還是要上門,你沒有挑,可這個爛貨還是要「買」,還是都是一買就要付款「多年」,直接就將不良商品擺到你家了,還是非接受不可。 於是悲慘的狀況就是,要嘛非在一堆的「爛貨」中,挑個比較能接受的「不爛」的,要不就是,不管怎樣,就是要忍受個爛貨上門,就只有「認命」的接受。這是什麼市場?什麼買賣啊?「不要都不行嗎?」不能「退貨」,讓商家再重新的「客製化」的重新找出適合的商品嗎?為什麼在這個「市場」中,我們就沒有「不買」的權力?這市場也未免太怪了吧?有這樣做買賣的嗎?不買,不良商品還是自動跑到你家,還是要付款,就今天的民主來看,不就是如此? 就這幾次台灣自上次總統大選以後選舉,不管是補選,還是什麼選舉,一堆的人在討論這又是「藍綠怎麼消漲」,可是有注意過嗎?投票率之低啊。多是在百分之四十上下的投票率,就這樣的投票率,這些個政黨就自我就投票的比率做解釋,人民的選擇。沒有「投票」的人,那百分之六十左右的人,就這樣被編派是「藍、綠」的一方。這不是怪事? 要真的來算,不管是四十、六十的藍綠比例,還是綠藍術後面膜比例,以真的全民的投票率來看,真乘以百分之四十,真正的藍綠的支持者的比例應是,百分之十六、百分之二十四,而沒有投票的人,將近百分之六十的人,也可以解釋說是想「退貨」的人,也就是說,真實的民意是,想退貨,以上皆非,反藍綠兩黨,反這回的參選者的人,希望他們都不當選的人,才是主流民意。這主流的民意,就是「想退貨」,要市場提供新商品的人,才是真的「多數吧」? 這個現象,是從有一次高雄市因為丟人現眼的議長選舉,議員全面受賄案,逼得要市議員重選時,讓我想到的。丟人丟到底了,當時身為一個高雄市民真是覺得 可恥極了,居然我們選的議員,集體收賄,被取消當選議員人數多到不重選不行,於是議員又重選。(更扯的是,這其中市政府還有人扯到其中,這還有什麼立法、監督關係?)可重選的結果,還是這堆的人渣出來選,要不就是這堆人渣的代理人出來選,結果還是一樣,這算什麼民主? 其實就一堆的鄉鎮地方,會有一堆的派系人物,或是黑金勢力的人可以當選,也是一樣的道理,問題是「市場」上,都是這種「商品」,根本就沒有「退貨」的權力,於是都是不到百分之四十的投票率,這些人的當選,其實真的當地支持他的人膠原蛋白,不到真實人口的百分之二十,很可能是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,都是反對他,不支持他的人,也就是說,真實的民意,是多數人「根本就不支持他」,只有少數的人「支持」這種人當選,可是就是這個怪異的「民主市場」,因為每次要買賣了,不許「不買」,不許「退貨」,所以總是出現,這種怪現象,其實真的當選的人,表面上是「支持他」的人是「多數」,可真要去計算選票結構,應該是「反對他」的人才是多數, 不出來投票的人,極大的可能,根本就是「不認同」他的人,這不是怪事嗎?這算什麼多數決?要真的多數決,應該是「多數否定」這些個當選人「不適格」才對不是嗎? 當年,高雄市重選的時候,我就是所有的人都「反對」,多數的高雄市的人,也是如此,可問題是怪異的民主市場,沒有我們不「選」的權利,於是我們不支持的「爛貨」,還都是「強迫推銷」的上門,還都要「接受」不可,付費不可,不忍個四年不行,忍個四年,還是這堆的「商品」出來賣。地方的選舉,這種現象不少吧? 所以買票的情況嚴重,因為只要是「少數」的人的支持,就可以「冒充」多數,所以一堆的牛鬼蛇神可以成為地方之霸,可以一再的當選,變態無比的政治現象就這樣發seo生了。肯賣票的人,只是少數,可這些個少數會出來投票,在不到百分之四十的投票率中,甚至更低的情況下,讓這些個買票的人可以當選,不就成為台灣地方政治的常態嗎? 我們要導正這個不正常的「政治市場」才對,「不買」「全部退貨」,在正常的市場中的權利,也要在「政治市場」中出現才對。正常來講,「罷免」是在當選之後才能產生,可事實上,台灣這麼多年來,人民的「罷免」權根本沒有什麼機會彰顯,選罷法的規定,罷免案的成案太難,而政黨、政治人物、政治參與者,根本就不會就「罷免」像「選舉」一樣的用心,甚至是根本就想法封殺這種可能性。選舉是人民的權利,可罷免也是人民的權利,可以決定誰當選是頭家,但也可以決定誰下台,這才算是真的頭家不是? 也就是說,我們要保證人民有在投票時,在每次的買賣中,有「退貨」的權利,要政黨、政治市場「退貨」,重新提供「滿意商品」的權利,不是每次都是被強迫推銷,強迫接受,明明是多數人全反對當選的人,當選的人其實真正支持他當選的人,只是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少數,而多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,就算扣掉無所謂的人一半好了,百分之六十的一半,也是三十,也就是說,反對這個當關鍵字廣告選人的人,是百分之三十,這才是主流的民意,想退貨的人,是百分之三十,這才是真的民意。我們要讓我們的選舉,我們的選民有「退貨的權利」。 也就是說,每次的選票的結構,應該是更參選者的投票欄外,還要加一個「欄」,「以上皆非」,也就是這次的「商品退貨」,讓想退貨的選民能夠表達他們真實的民意,就是否定掉這次所有的「參選人」,要求市場上出現新的「商品」。 若是投票結果,最後是「以上皆非」的人,是最大的多數,就代表著選民將這次的所有參選者全「罷免」了,像選罷法的規定,直接剝奪他們這一個選區參選的權利。讓市場上能有「新貨」上場,讓這種「強姦」民意,強迫推銷,強買強賣的怪現象停止,這才是真的民主吧! 若是出現以上皆非,那怎麼辦?就重選啊!將兩次選舉的時間,不管是提名登記,參選時間大幅縮短,也就是規定重選在「半個月」內就要完成,要再是「以上皆非」,再「半月」重新所有的選舉過程,一再的下去,直到當選的人,確定是多數人的支持的真貨,這才是真的民主吧。 這麼一來,人民真的意願才會出現,真的「多數決」才會出現;政治人物想到他可能因此被封殺他的政治權利,才不敢走偏鋒,想靠少數的支持關鍵字行銷者當選,想靠賄選的人,也要考慮投資效益,靠著少數的「賣票」的人來當選,可能會白忙一場,並且,在選舉的時間大幅縮短的情況下,投入的選舉資源、金錢,不減少也不行,想靠「選舉投資」營造政治實力的「黑金人士」,也要考慮值不值得投資的效力。 真的「多數決」形成了,選風也可能因此而改變,不是真的多數支持的人,根本就沒有機會「當選」,這種明明不到當地百分之二十的支持的人,當選的怪事才會停止。 「選舉罷免同時進行制」,就是保留人民「退貨」,要賣方重新「提出商品」的權力,有退貨的權力,這樣各參選人每次只要想法子通過初選,就可以逼迫人民,不管是那個「政黨」的支持者「含淚或是含恨」投票。你想靠賤手段通過初選,就想強迫推銷,在藍綠的兩極的政治環境中,硬是讓這種「爛人」,靠卑鄙手段得到初選資格,又靠人民沒有「退貨」權力的機制,讓這種「爛貨」一定可以當選,人民非得在「爛貨」中選擇,或是說,支持「爛貨」的少數人,可以決定代表「多數」,這種怪異的民主市場,變態的民主的現象才會終止。保留「退貨」的權力,才是真的「民主」,這才是「正常的政治市場」。 那有「硬賣」的道理?那有我都不買,市網路行銷場上的貨,我一個都不想要,多數人都不想要,只是少數沒水準,沒眼光的人要「買」,就硬逼著這個「爛貨」成交,大家要「接受」的道理?這算那門子的「民主」?這算什麼「多數決」?多數是「否決」的,怎麼會變成「讚同」?就因為沒有退貨的權利,「以上皆非」的「投票欄」,所以民意一再的被「強姦」,這就是台灣民主的怪象不是嗎? 也就是說,選票應該是這樣設計:一、所有的參選者後,還要有一個選擇欄,就是「以上皆非」,保留人民有否決,罷免掉這次的「參選者」的權力。這樣才不會出現強買強賣的情形,而少數人支持,多數人實質想否決的怪象才會終結,當選的人,不再是只是投少數人的喜好就可以當選的怪象才可以終止。二、要人民選擇否決,則下次的選舉時間,不管是那種程度的選舉,都要將提名、投票縮短到一個月以下的時間,以減少選舉資本,讓那些個想「投資選舉」漁利的人,增加投資的「風險」,政黨、參選者考慮到被「以上皆非」的可能性時,在提名、選舉過程時,才會真正的去發掘民意,而讓他們「強姦」民意,操作民意的機會減少,不找出民意真的需要的人,沒有「當選的機會」,甚至惡意、下流的選舉,可能遭到「以上皆非」關鍵字排名,讓他們白忙一場,這樣選風才會改變。 就是沒有「退貨」的權利,沒有「不買」的權利,沒有「以上皆非」的權利,所以可以一再的讓人民沒得選擇,讓少數的政治「狂熱者」投票,少數的賣票者,來決定台灣的選舉結果,真正的「多數」的聲音出不來,只要被擺弄,被政黨操作他們的論述,他們這樣的選,就是「多數人」的支持,其實就真的投票人數、投票比率而言,否定他們全部的人,才是真的多數,只是這個市場沒有退貨權利,讓他們可以一再的「強姦」民意的自作解釋。因為這是個不許「退貨」市場買賣。 「選舉罷免同時進行制」,才是真的可以讓主流民意出現的機制,讓政黨沒有解釋空間的機制。即使沒有造成「當屆」罷免,可否定的聲音也可以確實的「出現」,真實的出現在選舉的結果中,讓想「賭爛」的人可以將他們的「賭爛」聲音出現,讓解釋政治選舉時,不能否定掉「全不支持」,「全面否定」這次參選者的人的聲音。 這種聲音能出現,才會造成選舉結果的改變,這種民意能有效果的出現,才會出現真的民主,真的民意,這種民主才是正常的民主。才能讓選風正常一點,讓市場淘汰的速度加快,讓當選的人,不再是「少數支持,而其實多數根本不支酒店經紀持」的怪象結束。 投票,不再只是只有投「支持誰」,也能將「不支持」的聲音表達,逼迫「賣方」,就是參選者,政黨提出人民能接受的「商品」,這才能改變「民意一再的被強姦」的現象。 每次去投票,多數時,我惟一想投的就是這個「以上皆非」欄,希望「罷免」掉這堆長年的「爛人」,可我們的投票機制,不許這種「聲音」出現,所以每次都投得很「賭爛」,我相信,想這麼投的人,每次在這種變態的「選舉過程」中,有同樣想法的選民一定非常的多,不想在「爛蘋果」中比爛的人,一定不少,不想含恨投票的人一定不少,那就讓人民可以有「同時罷免」的權利,讓參選者參選時,同時要遭受到「罷免」的考驗,這樣才會出現真正的民意,真正的民主。 不再是一再被強姦的「民主」,所以我主張「選舉罷免同時進行制」的選制,這才是真正民主的選制,讓想「退貨」的聲音,可以在「選舉」結果中出現,我認為這可以改變台灣的民主文化。 以上是我投票的原則,也是我希望投票的「選制」,喜歡就聽,不喜歡就當個死胖子在亂放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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